任何疾病的药物治疗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提高疗效。在癫痫的治疗中尤为重要。目前有效的抗癫痫药物可使约80%的癫痫患者癫痫发作得到控制。临床应用部分性发作癫痫药物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根据发作类型用药:
抗癫痫药均为对某一发作类型疗效很好,对其他类型的发作疗效差或无效,甚至有相反的作用。如乙琥胺对失神发作疗效很好,对其他类型发作无效。苯妥英(苯妥英钠)对强直阵挛发作有效有报道可以诱发失神发作。临床上可根据癫痫发作类型选用抗癫痫药物。
(2)用药时机的选择:
明确癫痫诊断是用药的前提。如1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癫痫发作应予用药。第1次发作后的再发率为27%~82%,较高的复发率见于进行性或器质性脑病,脑电图有明确的阵发性棘慢波或频发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亦见于部分性发作有神经科体征精神发育迟缓或精神障碍者如首次发作时无上述情况,其复发的危险性较小,可推迟用药,进行临床观察。患者如存在明确的促发因素,如药物酒精、疲劳、紧张光敏等,应先去除这些因素,经过观察,依据情况再行用药治疗。
(3)长期用药:
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发作的药物和剂量,就应不间断地应用一般应于发作完全控制后如无不良反应再继续服用3~5年,方可考虑停药还应根据病因、发作类型及发作频率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如有脑炎史、产伤史的症状性癫痫用药时间应长,复杂部分性发作停药应慎重。发作频繁而脑电图异常者亦应长期用药。停药时应逐渐减量,从开始减量到停用,应不少于半年。
(4)规则用药:
在长期用药的同时应规则按时服用,这样才能保持稳态有效血浓度以达到抗癫痫的目的
(5)单一药物治疗:
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癫痫药物联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后易使发作加频,所以目前多主张用一种药物,如排除选药有误、剂量不足、服药不规则等因素而确认单药治疗失败后方可加用第2种药物。如一种药物观察2~3个月确实无效或出现不良反应可逐渐换用另一种药物。切忌突然停用。
(6)调整用药剂量原则:
一般宜从小剂量开始,然后逐渐增量,以既能控制发作,又不产生毒性反应的很小有效剂量为宜由于存在个体差异,用药需采取个体化原则。儿童需按体重计算药量,婴幼儿由于机体对药物代谢较快,用药剂量比年长儿童相对较大。苯巴比妥和苯妥英(苯妥英钠)的半衰期较长,药物浓度稳定后可改为1次/d。发作频繁又难以控制者不应强求完全控制发作而过分增加药量以致产生不良反应。应考虑患者的生活质量。用药后患者发作明显减少,程度减轻对日常生活及学习或工作无不良影响者较为理想。
(7)换药原则:
换药宜采取加用新药及递减旧药的原则。至少有3~7天的过渡期。不宜加用新药后骤然停用原来的旧药,这样会引起癫痫发作加重或诱发癫痫持续状态。
(8)减药及停药原则:
目前多主张癫痫完全不发作后,再根据发作类型发作频率药物毒性反应的大小,再继续服药3~5年,然后逐渐停药。
正确选择使用部分性发作癫痫药物,对部分性发作癫痫的治疗效果起着关键的作用,切忌盲目乱用药物。